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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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28,800,489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实际上市数量为 28,800,489股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6215.0604万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要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6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4月13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28,800,489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3.64%,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1.24%,占公司总股数7.61%。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下: 注:吉林化纤集团共计为13位股东垫付股份:其中冻结、质押状态有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福安市群英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海宁新纪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其他为未明确表示同意:绍兴齐贤供销经理部、丹徒化纤厂、天津丝绒厂、吴江新达丝织厂、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杭州市萧山区银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沈阳锦川餐饮有限公司。 上述13名股东至今还未偿还化纤集团代为垫付的股份。此次暂不解股份本次不能流通。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者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化纤集团,在前项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承诺履行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吉林化纤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吉林化纤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 按照股改方案,对部分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及股份处于冻结、质押状态的非流通股股东,化纤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化纤集团代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13位股东共计垫付21,788,600股,上述股份本次不能流通,需待上述13名股东偿还化纤集团代为垫付的款项或取得化纤集团同意,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后,方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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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4-10 14:5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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